全国执业医师资格分数哪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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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全国临床执业医师分数怎么查14
全国临床执业医师分数在医学考试网上可以进行查询,具体的方法如下:
必备材料:浏览器
1、在网络的搜索栏中输入【医学考试网】几个字,然后左键点击进入;
⑵ 15年全国公卫执业医师分数怎么查
您好 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查询成绩,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内员会2015年11月30日会议讨论决定,容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55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65
⑶ 15全国执业医师资格成绩怎么查
国家执业医生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试分数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办公室。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网页上或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授权的声讯台(16899900)查询考试分数。
⑷ 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分数怎么查15年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已经于11月30日下午18:00正式公布,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也已经同步开通,
在第一时间开通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如下,请广大2015年医师资格考生及时进入查询成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会议讨论决定,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6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80
口腔执业医师:358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78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55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6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356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356
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0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73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2
⑸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分怎么查15年
医师考试分数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5年国家医师考试分数线已经于11月30日下午18:00正式公布。考生可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点击“成绩查询”,在国家医学考试服务平台登录界面填写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成功登录后,进入“考试成绩”界面,点击分数右侧的“查看成绩”链接即可查询成绩。
⑹ 国家医师执业资格分数线怎么查分
国家医师执业资格分数线怎么查分
可执业医师考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成绩查询入口差不多都是12月正式开通,参加了执业医师笔试考生只需
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即可查询到那一年的执业医师综合笔试考试成绩,
1999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58分
2000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66分
2001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74分
乡镇执业医师助理的分数应该就是180分上下吧
2005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73分
2002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58分
2003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54分
2004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68分
乡镇执业医师助理的分数
2000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66分
2001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74分
执业医师考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成绩查询入口差不多都是12月正式开通,参加了执业医师笔试考生只
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即可查询到那一年的执业医师综合笔试考试成绩,
1999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58分
2000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66分
2001年临床助理执业医师分数线174分
⑺ 全国临床医师资格分数怎么查15年
您好 在国家医学网上可以查询的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已经于11月30日下午18:00正式公布,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也已经同步开通,
网在第一时间开通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如下,请广大2015年医师资格考生及时进入查询成绩!
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2.nmec.cn/vpnkaowu/nme/sp/login
⑻ 全国临床医师资格分数怎么查2017
1、首先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
(8)全国执业医师资格分数哪里查扩展阅读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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