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对于是否续签合同享有选择权?

问: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对于是否续签合同享有选择权?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对于是否续签合同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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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许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某公司书面告知许某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后许某以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
【裁判情况】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某公司主动终止与许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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