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补缴滞纳金损失由谁承担?

司法观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免除。

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补缴滞纳金损失由谁承担?

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以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

就本案而言,员工即使在职期间单方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能当然免除。

在公司没有履行为员工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主张由员工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损失59,424.68元及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当事人

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称X公司),曲某。

基本案情

曲某于20129月入职X公司处从事烟台佳世客耐克专柜导购岗位,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额外提成+加班费。201712月曲某签定了一份声明,表示自愿放弃X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自愿每月享受X公司社保补贴(每月300元),并承诺因不购买社保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与X公司无关,如以后曲某要求X公司补缴社保则主动返还社保补贴。

另查明,X公司接社保中心通知需办理曲某的社保补缴手续。2020730X公司在青岛社保中心为曲某补缴社保,经青岛社保中心核算,201210月至20206X公司为曲某缴纳款项共计152,207.87元,其中X公司承担额为68,114.79元,曲某承担额为24,668.40元,滞纳金59,424.68元。

裁判要点

关于X公司主张请求判决曲某向X公司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曲某向X公司出具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自愿领取社会保险补贴,X公司亦根据该声明向曲某发放保险补贴,故上述行为系双方合意而实施,对X公司要求曲某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社保滞纳金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以X公司承担43,623.66元、曲某承担15,801.02元为宜,故曲某应向X公司支付补缴社保滞纳金15,801.02元。

二审法院认为,因导致未按期缴纳社保的原因,系曲某与X公司共同意思表示,故一审酌定X公司与曲某对于滞纳金予以分担并无不妥,二审不予变更。

二审法院再审认为,关于曲某应否向X公司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以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就本案而言,曲某即使在职期间单方承诺放弃X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X公司为曲某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能当然免除。在X公司没有履行为曲某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曲某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X公司承担。故X公司主张由曲某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损失59,424.68元及利息于法无据,再审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再345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3214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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