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少数民族政策:
1、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先是实行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归顺的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自行管理所辖地方。后来又实行改土归流,把土司辖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这有利于国家统一的发展。
2、在北方、东北和西北地区,明政府主要设置军事机构镇守,例如设置都司和卫所,以巩固国家的安定和统一。 明政府也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往来。
3、对东北女真等民族,明政府采取了招抚,羁縻与分而治之的政策。.
4、云贵、两广和四川、湖广地区聚居着苗、瑶、壮、彝等许多少数民族。明朝在西南落后地区保留了元朝的土司制度,任命当地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作土官进行统治。土司衙门包括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长官都是世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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