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期间,所得孳息归谁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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