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共有54条公约,以下列举部分公约: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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