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施行。新办法规定,新车注册登记时,除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外,还要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这意味着汽车从此也有了自己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它的实施,有利于简化担保抵押、新车免检、办牌等手续。如果丢失,需要车主亲自补领。由于本市的各车辆管理所之间已经电脑联网,凡2001年10月1日以后、2002年1月10日之前到车管所办理了注册登记的车主,可持行驶证、身份证件到就近的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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