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太祖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
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明代在全国设十五个省级单位,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都指挥使司方面,共有16个都司、5个行都司、2个留守司,在16个都司中,有13个都司与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个分别是北直隶境内的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山东省的辽东都司,5个行都司分别是陕西、四川、湖广、福建、山西,2个留守司是中都留守司和兴都留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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