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型案例570——用人单位随意决定劳动者待岗属于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2024年佛山中院发布8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某建工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法典型案例570——用人单位随意决定劳动者待岗属于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亦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违法,并支持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建工公司通知陈某待岗。陈某多次表示不同意待岗,但公司仍未向陈某提供劳动条件。2023年5月16日,陈某以公司单方决定其待岗违法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某建工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或因陈某自身原因需要待岗的情形,亦未与陈某就待岗安排达成一致,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判决某建工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安排待岗必须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如企业经营困难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等情形。本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亦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违法,并支持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在作出待岗决定前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合法性评估,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待岗安排作为变相裁员或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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