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及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11条,以下事项属于劳动监察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能仅因此作出处罚,也不能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后者必须经劳动仲裁处理);(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除艺术、体育等特殊行业外,不得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4)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职工从事禁止的劳动类型,如矿山井下、第四级劳动强度等,同时,未成年职工还不能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类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60条至第63条规定,安排经期和孕产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5)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超过每周40小时及每月最多加班36小时的法定标准、没有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等行为(或经过审批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违反这两种特殊工时制的最高工作时间要求);(6)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7)用人单位不及时或没有按照实际工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没有相应资质或其培训、考核、职业介绍违反法律规定;(1)注意时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或者连续、继续的违法行为停止的时间至今尚未超过2年的。(2)注意用人单位主体:被投诉的用人单位应是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否则劳动监察不予受理。并且该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3)注意因果关系:投诉人(或投诉人发现的权利受侵害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4)注意管辖:是否属于所投诉的劳动监察部门管辖。一般只要是单位注册在劳动监察部门所在区县或工作地点在劳动监察机关所属区县,该劳动监察机关都会受理。如果是建筑用工等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用工行为地的,由用工行为地的劳动监察机关受理,对管辖权模糊的一些工地,相邻区县或市级劳动监察机关之间也会有内部约定的管辖分工。对于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的事项,经过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的调查后,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若投诉、举报事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劳动者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也可以据此依法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之外,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加付赔偿金,得到劳动仲裁裁决之后同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1.警告。主要适用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宣布,并交送本人。2.罚款。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强制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形式,是一种经济制裁性质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范围由《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当事人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如从事非法职业介绍、从事非法职业培训所获得的钱款。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作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为严重的处罚种类之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当事人取消许可证,或者在—定期限内扣留许可证的处罚形式。在劳动保障监察中,暂扣、吊销许可证涉及劳动就业、劳动力管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个方面,如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了违法职业中介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节,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劳动监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后,对符合劳动监察受理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受理后,会指定1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并把收到的案卷材料转交给指定的监察员。监察员拿到投诉、举报的案卷材料后,会通过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告知相关事宜,并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或者约定时间到单位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对于劳动者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会通知投诉举报人并作笔录。劳动监察称为“监察”,即有法定的行政监管和调查、处理权,与属于中立角色、行为相对被动的裁判机关—劳动仲裁机关不同,其在受理投诉之后,可以直接代替劳动者搜集证据以决定是否需要处理用人单位,面对用人单位时更多的是主动调查和检查,甚至可以在没有收到投诉的情况下,例行主动巡查。劳动监察部门具有如下法定的监察行为权:(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如用人单位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凭证等,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并将当场处理情况报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备案;(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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