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问题:用人单位能单方面降薪吗?

前导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报酬的调整是一项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其是在缺乏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当劳动者未提出异议时,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调整为合法?

焦点问题:用人单位能单方面降薪吗?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对劳资双方的协商是否真实、是否公平等方面进行审查因而更倾向于要求劳资双方在调整劳动报酬时签订相应的变更协议。这种协议既是对变更的确认,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有助于防范潜在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427发布案例9)

冯某某于2013年1月13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工资构成为“底薪+岗位技能薪资+提成工资”。其后食品公司将冯某某岗位技能薪资由4155元先后降低为3400元、3000元、2500元。冯某某以食品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及经济补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酬的调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食品公司单方降低冯某某的岗位技能薪资,冯某某未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食品公司应当补足上述期间冯某某应得的工资差额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总结与建议

对用人单位:

1.与劳动者对薪酬调整达成一致,建议采用协商和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并留存劳动者对降薪的同意回复。

2.在调整劳动者薪酬时,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调岗的方式:

a. 若劳动者因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企业有权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薪资。
b. 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对该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按照新岗位调整薪资。

3.如果用人单位因客观重大情况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需实施整体降薪,可采取以下步骤:

a. 通过民主程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尽量达成一致。
b. 在协商过程中,企业可以提供多种方案,如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薪替代裁员等,以获得员工的理解。
c. 建议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明确各项调整事项,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对劳动者:

1.劳动者收到降薪通知,或是在用人单位未通知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了降薪,建议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表明不同意降薪的意思表示,并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齐相应的工资差额。

2.如用人单位期限内拒不处理,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3.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可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并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上述过程中,需注意收集与固定用人单位违法降薪的证据以及提出异议的证据(如微信、短信、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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