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社保补贴替代社会保险,公司能主张员工返还吗?
【司法观点】
员工与公司约定,以每月领取社保补贴的形式免除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该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基于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员工应返还所领取的社保补贴。
截止2020年6月,员工已累计从公司领取社保补贴29,630元,应当返还公司。
【当事人】
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称X公司),曲某。
【基本案情】
曲某于2012年9月入职X公司处从事烟台佳世客耐克专柜导购岗位,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额外提成+加班费。2017年12月曲某签定了一份声明,表示自愿放弃X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自愿每月享受X公司社保补贴(每月300元),并承诺因不购买社保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与X公司无关,如以后曲某要求X公司补缴社保则主动返还社保补贴。
另查明,X公司接社保中心通知需办理曲某的社保补缴手续。2020年7月30日X公司在青岛社保中心为曲某补缴社保,经青岛社保中心核算,2012年10月至2020年6月X公司为曲某缴纳款项共计152,207.87元,其中X公司承担额为68,114.79元,曲某承担额为24,668.40元,滞纳金59,424.68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曲某向X公司出具声明中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自愿领取社会保险补贴,虽曲某称签字违背其真实意思,但曲某未提交证据证明X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应当认定为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X公司在为曲某补缴社会保险之后,曲某应将从X公司处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返还X公司,故曲某应向X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补贴29,63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曲某应否向X公司支付社代缴社保费用以及滞纳金损失。本案中,X公司为曲某补缴2012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152,207.87元,其中包含应由曲某个人承担的24,668.40元,曲某应予返还。因导致未按期缴纳社保的原因,系曲某与X公司共同意思表示,故一审酌定X公司与曲某对于滞纳金予以分担并无不妥,二审不予变更。
再审查明,本院就X公司与曲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鲁02民终101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认定:“曲某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向公司领取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自2018年1月起每月领取4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截止2020年6月已累计领取社会保险补贴29,630元,截止2020年5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29,510元。”
二审法院再审认为,关于曲某应否向X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曲某与X公司约定,以每月领取社保补贴的形式免除X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该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基于约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曲某应返还所领取的社保补贴。根据本院再审查明事实,截止2020年6月,曲某已累计从X公司领取社保补贴29,630元,原审判决曲某返还X公司社保补贴29,630元并无不当,再审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再345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3214号。(曾凡新辑录)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如有侵权,请留言联系我们删除,感谢。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