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对夫妻一方收入低,一方没工作,却在9年间买了两套房、三辆车。期间,丈夫向朋友借款132万元。现在两人离婚分了家产,被债主起诉一起还债,获得法院支持。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来看律师解读。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9年间,李某向王某借款132万元。之后王某多次向李某讨要借款无果,将其告上法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但是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并没有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发现,李某与妻子孙某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月23日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财产分割、无存款和债务。王某认为,李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俩的共同债务,于是起诉孙某与李某一起还债。
法院审理发现,李某向王某借款132万元,发生在李某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人在此期间购买了二套房产、三辆轿车,在孙某无业、李某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虽然否认借款用于购房买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显示无债务,与实际不符,侵害了债权人王某的权益。所以,法院判决李某所借的13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无业一方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两人却如此大手笔地买房买车,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院认定132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所以,法院判决即使两人离婚了,也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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