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劳动合同有约定也不可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NEW 基本案情2022年9月30日,王某与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某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等关联方所在地”,并约定王某要承诺完全服从公司因为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关于工作地点的调动安排。王某入职后,一直在福州工作。2023年11月1日,该置业公司向王某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称因公司此后在福州无其他项目,故将其安排至200余公里外的南平市建阳区工作。王某提出,公司未经协商即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他的工作生活,因此不接受公司调整。...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