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证据意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对于民事案件的重要性。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但因其特殊性,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多一个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劳动仲裁的阶段就应重视证据的提交。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部分掌握在用人单位,所以举证规则与民事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略有不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就是要有证据意识,做好关键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者任何诉讼的阶段,如果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可能在此仲裁请求(诉讼请求)中得不到支持。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或者抗辩,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不仅仅是口头声称或猜测,而是需要通过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从而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2⃣️促进诉讼的高效进行:明确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减少争议的范围,使法院能够更有效地审理案件,节省时间和资源。
3⃣️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明确的举证责任促使当事人在案件准备阶段更加谨慎和认真地收集和整理证据,以确保其主张或抗辩的成立。
4⃣️为法官(仲裁员)提供指导: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有助于法官在裁决时能够根据各方的证据充分评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民事证据主要形式

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证据意识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法院用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
1⃣️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劳动合同、书信、图纸等。
3⃣️物证,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4⃣️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笔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手机拍摄的活动等。
5⃣️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OA系统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6⃣️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就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或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工友对工伤事故发生的经过作出的证言等。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指纹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等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后制作的笔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应紧紧围绕待证事实进行举证。
了解上述证据分类,可以知道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目的、有方向地收集提供证据,并合理预见自己所举证据的证明力。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也遵循普通民事诉讼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因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保管了部分证据材料,劳动者无法获取,所以举证责任分配上略有不同。部分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了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即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如下:
1⃣️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入职时间。
2⃣️ 考勤表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3⃣️工资表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减少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举证。
4⃣️对员工作出处罚,且处罚已经送达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员工旷工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包括除名、辞退、辞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包括擅自离职的事实,在一般意义上也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例如: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3⃣️劳动者主张工资差额的,应就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数额的事实举证。
4⃣️劳动者主张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5⃣️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6⃣️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7⃣️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解除的理由及已经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至用人单位之事实。

以上,根据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责任分配规则,以及本人结合实务经验分享梳理。希望能帮助劳动者了解劳动争议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在维权过程中或者有争议时就及时收集证据。利用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以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如个案有疑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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